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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2014年02月11日

第一条   来访者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向心理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材料;

(二)积极主动地与心理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积极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和练习。

第二条   来访者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职业资格;

(二)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三)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四)对方案、时间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五)有权利提出转介或终止咨询。

第三条   来访者的主要义务包括:

(一)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方案、时间等方面的规则;

(三)来访者应尊重心理咨询师,按照预约时间不失约、不迟到,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12小时通知助理。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下一条:来 访 者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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