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患精神疾病学生转介处理相关规定

2017年03月21日

 

 

一、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病人不仅没有自知力,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妥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事关人身安全和学校稳定的大局,应高度重视,科学处置。

二、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可界定为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症、严重的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自杀行为、长期孤独自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应激事件后出现反应性精神障碍等被医生认定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的精神疾病。

三、各学院一旦发现有上述临床表现的学生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学生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四、对于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其家长,并配合转介到精神病医院等专业机构进行治疗,不得延误治疗。

五、精神分裂症等病人可能因为没有自知力而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一旦发现这类病人,应对于病人同班同学(尤其是同宿舍的同学)进行自我保护的教育,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六、精神疾病是种病因复杂的疾病,与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各级学生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全体同学进行精神卫生教育,要关爱有精神疾病的学生,不能歧视他们,要维护精神病学生的合法权利。

七、精神病人的康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良好的人际氛围,如经过系统的治疗,精神病症状已经被控制并处于康复期,经过家长、医院和学校三方商量可以考虑让学生尝试复学,但家长和学生管理者要监督学生按规定服药,定期接受心理辅导,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控。

八、对复学的病患学生,应由学生家长进行全程监护,教学院应与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

上一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 下一条:河南工程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实施意见

关闭